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呼吁文明饲养、依规饲养。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16岁女孩被宠物狗咬伤的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对广大养犬人士提个醒。
2024年4月某天,16岁女孩小潘路过被告刘某家门口时,刘某饲养的白色家犬突然冲出将小潘咬伤。后小潘到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药费700余元。在治疗结束后,小潘及其家人多次与刘某协商赔偿治疗费用,均无果。小潘将刘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宛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传票,但开庭时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刘琳瑜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且标的较小,虽然可以通过缺席判决方式结案,但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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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刘琳瑜团队本着能调尽调的原则,书记员单海东拨通了刘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耐心细致与被告沟通,就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最终刘某同意调解并支付赔偿款。在做通刘某工作后,承办团队开始给小潘做工作,在对小潘的损失计算后,小潘也同意与刘某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小潘赔偿款1000元,小潘在收到款项后也撤回了对刘某的起诉,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调解后,刘琳瑜法官也不忘通过电话向刘某告知作为饲养人在饲养宠物时应尽的注意事项,提醒他要严格遵守动物饲养有关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刘琳瑜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宠物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快乐和幸福的同时,也因为饲养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造成了宠物伤人、扰民等问题的发生,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在此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宠物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要强化饲养有责、饲养负责意识,争做“文明养宠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稿: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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